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26920號 財產所有人:翁玉梅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蘆竹區 大竹圍 808-4 161.34 22分之1 530,000元
備考
2 桃園市 蘆竹區 大竹圍 810-17 20.70 22分之1 7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808-4地號土地為上有社區花圃及大門等公共設施,及地下停車場;(2)810-17地號土地上有社區警衛室、地下停車場車道等公共設施。又本件均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或共有人有分管之情形,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元。
第三頁
(續上頁)
四、本件均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土地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時,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土地主張優先承買;而經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土地。
五、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均領有桃園縣政府(81)桃縣工建使字第01640號使用執照,而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地,是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均為上開使用執照所示建物之建築基地,則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前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屬蘆竹鄉(大竹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3年11月27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最新使用分區,或其他使用管制及開發等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七、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