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2838號 財產所有人:林耀盛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屏東縣 | 九如鄉 | 九和 | 618 | 160.35 | 全部 | 4,80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拍賣之618地號土地有臨路,其上有兩棟一層樓磚造蓋鐵皮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依據債權人聲請狀陳稱其中一棟是債務人林耀盛所有(門牌號碼:九如鄉東寧村74巷20號),另一棟無門牌號碼依據債權人陳報狀記載為債務人胞弟兩人所有,本件土地拍定後不點交,然本院函查屏東縣政府財稅局,上開兩棟一層樓磚造蓋鐵皮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之納稅義務人均為債權人「李瑞龍」,非債務人林耀盛及債務人胞弟,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因債權人李瑞龍是先取得上開兩棟一層樓磚造蓋鐵皮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故本件拍賣之標的即以設定抵押權之標的即屏東縣九如鄉九和段618地號土地,因債權人是僅取得上開兩棟一層樓磚造蓋鐵皮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未取得原同屬債務人林耀盛所有之屏東縣九如鄉九和段618地號土地,故債權人李瑞龍與債務人林耀盛間是否符合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進而本件拍定後土地拍定人與債權人李瑞龍間就屏東縣九如鄉九和段618地號土地是否符合民法第425條之1及民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法第426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繼續存在之情事,得否就兩棟一層樓磚造蓋鐵皮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佔用基地範圍是否能繼續使用屏東縣九如鄉九和段618地號土地,如有爭議,應由拍定人另提訴訟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三、上開債權人李瑞龍所有之兩棟一層樓磚造蓋鐵皮未保存登記建築物,其中一棟有掛門牌號碼九如鄉東寧村74巷20號,另一棟無門牌號碼,兩棟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0,000元。 四、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變更九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 五、本件債權人李瑞龍是先取得上開兩棟一層樓磚造蓋鐵皮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故本件拍賣之標的即僅以設定抵押權之標的即屏東縣九如鄉九和段618地號土地,因債權人是僅取得上開兩棟一層樓磚造蓋鐵皮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未取得原同屬債務人林耀盛所有之屏東縣九如鄉九和段618地號土地,故債權人李瑞龍與債務人林耀盛依據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推定有租賃關係,並依據民法第426條之2及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對於本件拍賣之屏東縣九如鄉九和段618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債權人李瑞龍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應由拍定人另提訴訟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