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24933號 財產所有人:李宗倫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雲林縣 | 古坑鄉 | 大湖底 | 137-7 | 9164 | 12分之11 | 8,132,000元 |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據地政人員稱137-7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座落,部分為雜樹林,部分為既成道路,建物所有權及占用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1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27,000元。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七、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民法第425條之1、或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權並優於共有人。 八、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 九、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十、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明,實際欠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