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2160號 財產所有人:陳柳容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澎湖縣 望安鄉 望安一 2084 333.75 | 4分之1 100,000元 | ||||||
備考 重測前:望安段1545地號。雜草、銀合歡叢生,人員無法進入,距東北側道路約175米,有無地上物以實測為準。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2.無三七五租約。 3.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4.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5.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8.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 | ||||||||
標別: 2 | ||||||||
113年司執字002160號 財產所有人:陳柳容 | ||||||||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澎湖縣 望安鄉 望安一 2426 441.51 4分之1 120,000元備考 重測前:望安段2447地號。雜草銀合歡叢生,人員無法進入,距東南側道路約140米,有無地上物以實測為準。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2.無三七五租約。 |
3.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4.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5.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8.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元。 | ||||||||
標別: 3 | ||||||||
113年司執字002160號 財產所有人:陳柳容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澎湖縣 望安鄉 望安一 2460 553.27 | 4分之1 160,000元 | ||||||
備考 重測前:望安段2386地號。雜草、銀合歡叢生,人員無法進入,距東北側道路約245米,距東南側道路約265米,有無地上物以實測為準。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2.無三七五租約。 3.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4.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5.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8.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元。 | ||||||||
標別: 4 | ||||||||
113年司執字002160號 財產所有人:陳柳容 | ||||||||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續上頁)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澎湖縣 | 望安鄉 | 望安一 | 2669 | 349.60 | 4分之1 | 11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望安段1650地號。雜草、銀合歡叢生,人員無法進入,距西南側道路約255米,有無地上物以實測為準。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2.無三七五租約。 3.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4.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5.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8.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元。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02160號
土
澎湖縣
望安鄉
望安鄉
望安一段 小段 2460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60,000 元
167坪(553.27平方公尺) x 4分之1 不點交 3
167坪(553.27平方公尺) x 4分之1 不點交 3
拍賣總底價
160,000
160,000
土
澎湖縣
望安鄉
望安鄉
望安一段 小段 2669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10,000 元
105坪(349.60平方公尺) x 4分之1 不點交 4
105坪(349.60平方公尺) x 4分之1 不點交 4
拍賣總底價
110,000
110,000
土
澎湖縣
望安鄉
望安鄉
望安一段 小段 2426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20,000 元
133坪(441.51平方公尺) x 4分之1 不點交 2
133坪(441.51平方公尺) x 4分之1 不點交 2
拍賣總底價
120,000
120,000
土
澎湖縣
望安鄉
望安鄉
望安一段 小段 2084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00,000 元
100坪(333.75平方公尺) x 4分之1 不點交 1
100坪(333.75平方公尺) x 4分之1 不點交 1
拍賣總底價
100,000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