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助字001900號 財產所有人:吳麗文、吳慶安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恆春鎮 後壁湖 574 16.89 5分之2 95,000元
備考 吳麗文、吳慶安權利範圍各5分之1
2 屏東縣 恆春鎮 後壁湖 574-1 174.52 5分之2 1,005,000元
備考 吳麗文、吳慶安權利範圍各5分之1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是拍賣恆春鎮後壁湖段574地號、574-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2筆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2筆土地相連,其中574-1地號土地有臨路,574地號未臨路,上開土地現均為雜草空地,574地號土地後方緊鄰第三人所有之建物即一層樓瓦頂建物(門牌號碼為大光路128-7號)。
二、上開第三人所有之一層樓瓦頂建物(門牌號碼為大光路128-7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0元。
第三頁
(續上頁)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574、574-1地號土地均係國家公園區第二種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
五、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本件共有人若主張優先承買權應就全部標的一同合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拍賣標的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