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8349號 財產所有人:李火塗即李澄波之繼承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埔鹽鄉 和平 377 738.00 全部 1,800,000元
備考
2 彰化縣 埔鹽鄉 和平 377-1 312.00 全部 5,20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稱土地(相鄰)有未明之荒廢豬舍坐落,地上物非在拍賣之列,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00,000元。
四、編號1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編號2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前者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土地使用分區皆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應再行查證。
五、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377地號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亦有優先承權。
七、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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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土地欠繳地政規費,由拍定人自理。
九、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銷之。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08349號 財產所有人:李火塗即李澄波之繼承人、李根籐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埔鹽鄉 和平 458 1243.00 10分之2 2,640,000元
備考 李澄波111.07.05歿、李根籐持份各10分之1
2 彰化縣 埔鹽鄉 和平 459 4048.00 20分之2 4,290,000元
備考 李澄波111.07.05歿、李根籐持份各20分之1
3 彰化縣 埔鹽鄉 和平 460 427 10分之2 160,000元
備考 李澄波111.07.05歿、李根籐持份各10分之1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稱土地(相鄰)有三合院坐落,部分空地及巷道。又第三人建物非在拍賣之列,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18,000元。
四、編號3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編號1及2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前者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土地使用分區皆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應再行查證。
五、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又460地號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亦有優先承權。惟如有多位權利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其優先順序:土地現耕共有人優先,毗鄰耕地現耕所有權人次之,土地共有人再次之。
六、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
七、土地欠繳地政規費,由拍定人自理。
八、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