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26547號 財產所有人:陳玉倩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大園區 沙崙 沙崙 44-7 108 4分之1 1,180,000元
備考
2 桃園市 大園區 沙崙 沙崙 351-3 148 4分之1 1,62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3年1月26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標的44-7地號為部分空地,部分供停車場使用,而351-3地號為空地。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地上物等,兩造均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等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第三頁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如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拍賣44-7地號土地上有供停車場使用,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停車場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停車場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44-7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賣標的均係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上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八、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標別: 乙
112年司執字126547號 財產所有人:陳玉倩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54 桃園市大園區沙崙段沙崙小段351-1地號--------------桃園市大園區西濱路一段632巷43弄38號一層: 116.12二層: 113.05騎樓: 11.59合計: 240.76陽台4.73 3分之1 688,000元
備考 其中55.1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3年4月10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即債務人之母在場稱本標建物由其與兒子一家同住。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第四頁
(續上頁)
三、保證金新台幣:138,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如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七、本標內暫編第854建號之建物,係以現況拍賣之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就此部分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應買人注意。又該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占用面積共55.11平方公尺,權屬非債務人所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而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