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8226號 財產所有人:蘇泰吉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中西區 南廠 45 22.01 全部 3,223,000元
備考 蘇泰吉所有。重測前:濱一小段162號。重測前:保安段32地號。本件引用112年司執字81505號內併假扣押。使用分區:「商四(1)」商業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後,民國113年4月18日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5地號現上有一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南市中西區西門路一段761巷14號);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使用現況上有一棟建物坐落、無臨路。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2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5,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1、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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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規定。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第一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