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58973號 財產所有人:陳吉利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鳳山區 竹子腳 355-212 18 12分之1 8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355-212地號土地為王生明路23巷34號鐵皮屋後巷道,有鐵門非公眾通行;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元。
1.本件分2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如有拍定,本院仍得於計算分配確定後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2.據鑑價報告,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3.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無法查明債務人確切使用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第三頁
4.本件不動產如係拍賣應有部分者,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對該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及價金無息退還。拍定後如有未載於拍賣公告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應由其起訴確認優先承買權。
5.本件拍賣標的物如有分割訴訟者,請即向執行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7.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本件債務人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分管情形及繳清事宜。
9.投標人須於開標時在場,否則投標無效。投標人應提出之身分證明、應買資格等證明文件應附於投標書,如未檢附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
10.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指定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如須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簽名或蓋章)。
11.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標別: 2
113年司執字058973號 財產所有人:陳吉利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鳳山區 竹子腳 355-6 11 16分之1 20,000元
備考
2 高雄市 鳳山區 竹子腳 355-116 4 16分之1 10,000元
備考
3 高雄市 鳳山區 竹子腳 355-145 4 16分之1 1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355-116地號土地為王生明路23巷34號前道路,355-6、355-145地號土地王生明路23巷42號、42-1號前道路,現均供公眾通行;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元。
(續上頁)
1. 本件分2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
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如有拍定,本院仍得於計算分配確定後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2. 據鑑價報告,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3.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無法查明債務人確切使用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不動產如係拍賣應有部分者,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對該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及價金無息退還。拍定後如有未載於拍賣公告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應由其起訴確認優先承買權。
5. 本件拍賣標的物如有分割訴訟者,請即向執行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分管情形及繳清事宜。
9. 投標人須於開標時在場,否則投標無效。投標人應提出之身分證明、應買資格等證明文件應附於投標書,如未檢附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
10. 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並指定受款人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如須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簽名或蓋章)。
11. 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