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5516號 財產所有人:洪齡敏、洪聯登、洪聯富、洪哲豪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苓雅區 | 福裕 | 509 | 182 | 483分之60 | 5,200,000元 | |||||||
備考 | 洪齡敏、洪聯登、洪聯富、洪哲豪各1932分之60 | |||||||||||||
編號 |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 屬 建 物 主 要 建 築 材料及用途 | ||||||||||||||
1 | 1012 高雄市苓雅區福裕段509地號--------------高雄市苓雅區福德三路118巷3號5樓5 層 樓 鋼 筋 混凝土造 | 5層樓: 62.99合計: 62.99陽台6.52 | 全部 60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 ||||||||||||||
使用情形 依113年4月10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據債務人洪哲豪在場陳稱:執行標的建物係自住,無地震受創或漏水之情形。另據地政人員指稱:該建物無增建。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6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 ||||||||||||||
標別: 2 | ||||||||||||||
113年司執字025516號 財產所有人:洪齡敏 | ||||||||||||||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 屬 建 物 主 要 建 築 材料及用途 | ||||||||||||||
1 2691 高雄市苓雅區福裕段509地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無門牌)6層樓: 62.77合計: 62.774分之1 50,000元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依113年4月10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據共有人洪哲豪在場陳稱:執行標的建物為頂樓鐵皮加蓋,有獨立出入口,現由伊自住,有漏水之情形;經執行人員目視客廳設有佛堂,屋況尚屬良好。另據地政人員指稱:該建物整層為增建。 |
(續上頁)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建物拍賣其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七、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