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1170號 財產所有人:陳俊逸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彰化縣 | 二水鄉 新十五 121 461.31 | 4分之1 844,800元 | |||||
備考 | ||||||||
2 | 彰化縣 | 二水鄉 新十五 122 229.01 8分之1 230,4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相鄰,其中編號1土地現況有部分建物、部分空地;編號2土地為員集路五段848巷道之一部。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現實占有,編號1土地及前開建物均為共有人所有及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債務人均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75,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5,1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定人日後不得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情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五、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 六、編號1土地坐落之建物所有權人如就該土地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順序在共有人之前),並應連同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編號2土地一併買受。 七、如本件不動產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