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1136號 財產所有人:余碧玉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瑞芳區 三爪子 三爪子坑356-1 50994.00 27分之1 2,782,540元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二)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到場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356-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273號房屋西北方約185米處,部分為私設道路、雜木林」等語。
(三)依據民國113年6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356-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273號房屋西北方約180米處,部分為私設道路、雜木林,地區未來潛力、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均稍差,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等語。
(四)本件執行標的356-1地號土地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五)本件執行標的356-1地號土地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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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七)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82,54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57,000元。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11136號 財產所有人:余碧玉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瑞芳區 三爪子 三爪子坑277-3 7638.00 27分之1 420,000元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二)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到場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277-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273號房屋西方約235米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三)依據民國113年6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277-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273號房屋西方約235米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地區未來潛力、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均稍差,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等語。
(四)本件執行標的277-3地號土地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五)本件執行標的277-3地號土地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七)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4,000元。
標別: 丙
113年司執字011136號 財產所有人:余碧玉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瑞芳區 三爪子 三爪子坑277 4471.00 27分之1 238,000元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二)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到場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27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273號房屋西北方約80米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三)依據民國113年6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27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273號房屋西北方約80米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地區未來潛力、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均稍差,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等語。
(四)本件執行標的277地號土地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五)本件執行標的277地號土地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七)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000元。
標別: 丁
113年司執字011136號 財產所有人:余碧玉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瑞芳區 三爪子 三爪子坑280-1 640.00 27分之1 35,500元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二)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到場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280-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273號房屋南方約55米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三)依據民國113年6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280-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273號房屋南方約55米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地區未來潛力、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均稍差,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等語。
(四)本件執行標的280-1地號土地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五)本件執行標的280-1地號土地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七)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5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