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1136號 財產所有人:余碧玉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瑞芳區 | 三爪子 | 三爪子坑 | 356-1 | 50994.00 | 27分之1 | 2,782,540元 |
備考 | 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二)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到場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356-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273號房屋西北方約185米處,部分為私設道路、雜木林」等語。 (三)依據民國113年6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356-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273號房屋西北方約180米處,部分為私設道路、雜木林,地區未來潛力、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均稍差,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等語。 (四)本件執行標的356-1地號土地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五)本件執行標的356-1地號土地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 | |||||||
第五頁 |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七)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82,54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57,000元。 | ||||||||
標別: 乙 | ||||||||
113年司執字011136號 財產所有人:余碧玉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瑞芳區 | 三爪子 | 三爪子坑 | 277-3 | 7638.00 | 27分之1 | 420,000元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二)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到場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277-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273號房屋西方約235米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三)依據民國113年6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277-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273號房屋西方約235米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地區未來潛力、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均稍差,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等語。 (四)本件執行標的277-3地號土地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五)本件執行標的277-3地號土地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七)拍定後,不點交。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4,000元。 | ||||||||
標別: 丙 | ||||||||
113年司執字011136號 財產所有人:余碧玉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瑞芳區 | 三爪子 | 三爪子坑 | 277 | 4471.00 | 27分之1 | 238,000元 | |
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二)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到場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27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273號房屋西北方約80米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三)依據民國113年6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27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273號房屋西北方約80米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地區未來潛力、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均稍差,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等語。 (四)本件執行標的277地號土地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五)本件執行標的277地號土地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七)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000元。 | ||||||||
標別: 丁 |
113年司執字011136號 財產所有人:余碧玉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瑞芳區 | 三爪子 | 三爪子坑 | 280-1 | 640.00 | 27分之1 | 35,500元 |
備考 | 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二)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人員到場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280-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273號房屋南方約55米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等語。 (三)依據民國113年6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280-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273號房屋南方約55米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地區未來潛力、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大眾運輸條件均稍差,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等語。 (四)本件執行標的280-1地號土地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2)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請應買人注意!(五)本件執行標的280-1地號土地屬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應買時應提出許可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七)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5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元。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11136號
土
新北市
瑞芳區
瑞芳區
三爪子段 三爪子坑小段 277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238,000 元
1352坪(4471.00平方公尺) x 27分之1 不點交 丙
1352坪(4471.00平方公尺) x 27分之1 不點交 丙
拍賣總底價
238,000
238,000
土
新北市
瑞芳區
瑞芳區
三爪子段 三爪子坑小段 277-3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420,000 元
2310坪(7638.00平方公尺) x 27分之1 不點交 乙
2310坪(7638.00平方公尺) x 27分之1 不點交 乙
拍賣總底價
420,000
420,000
土
新北市
瑞芳區
瑞芳區
三爪子段 三爪子坑小段 280-1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35,500 元
193坪(640.00平方公尺) x 27分之1 不點交 丁
193坪(640.00平方公尺) x 27分之1 不點交 丁
拍賣總底價
35,500
35,500
土
新北市
瑞芳區
瑞芳區
三爪子段 三爪子坑小段 356-1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2,782,540 元
15425坪(50994.00平方公尺) x 27分之1 不點交 甲
15425坪(50994.00平方公尺) x 27分之1 不點交 甲
拍賣總底價
2,782,540
2,782,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