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58099號 財產所有人:楊文堯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仁德區 | 文賢 | 996 | 234.13 | 90分之4 | 60,000元 | |
備考 | 農業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雜木林。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五、土地之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15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賢股。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58099號
土
臺南市
仁德區
仁德區
文賢段 小段 996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60,000 元
70坪(234.13平方公尺) x 90分之4 不點交
70坪(234.13平方公尺) x 90分之4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60,000
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