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3262號 財產所有人:周慈雲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中正區 城中 353 222 120000分之731 1,30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353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63號永裕大廈之建築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不含地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條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第三頁
(續上頁)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13262號 財產所有人:周慈雲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中正區 城中 一 354 40 120000分之731 24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354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63號永裕大廈之建築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不含地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條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標別: 丙
113年司執字013262號 財產所有人:周慈雲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1 臺北市 中正區 城中 一 355 94 備考120000分之731 550,000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355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63號永裕大廈之建築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不含地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
第四頁
(續上頁)
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條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標別: 丁
113年司執字013262號 財產所有人:周慈雲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中正區 城中 356 75 120000分之731 44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356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63號永裕大廈之建築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
二、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不含地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5條第3項規定,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條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