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9478號 財產所有人:鍾志良即鍾志堅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屏東縣 | 潮州鎮 | 光華 | 358 | 1669.48 | 10000分之30 | 168,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358地號其上有70棟建物佔用(門牌號碼據管理員稱為該社區吉興路102巷1號等)。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000元。 四、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係屬住宅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建築基地,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項規定,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已分屬不同一人所有或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已分別設定負擔者,其物權之移轉或設定負擔,不受修正之民法第799條第5項規定之限制;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前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前項情形,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應按專有部分比例買受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九、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