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5149號 財產所有人:許美雀、蘇昱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新興區 大統 一 260-2 9.00 公同共有10000分之4256288,000元
備考
2 高雄市 新興區 大統 一 260-3 1.00 公同共有10000分之425629,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民國113年6月5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編號1土地為大樓機車停車場旁之土地、編號2土地則為大樓旁之夾縫土地;另依前案(112年司執字56182號)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位於該區域之市中心,生活機能、公共設施完善,目前為畸零地、道路。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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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編號1、2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選擇其中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購,但主張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該其餘標的,請投標人及共有人注意。
六、依前案(112年司執字56182號)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五種商業區,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八、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等情形。
十一、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