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8405號 財產所有人:王士銘律師(即林勝益之遺產管理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秀水鄉 合興 613 189 8分之1 300,000元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部分為果樹,部分有建物坐落。本件土地上建物及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0,000元。
四、本件非土地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六、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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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