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4198號 財產所有人:郭重弼即郭崇壁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金山區 | 五福 | 696 | 73.08 | 2分之1 | 1,275,54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二)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到場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696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北市金山區中華路123號建物(現為天上聖母宮廟)旁之空地,現況為遭一層鐵皮停車棚及停車棚後側一層磚造破損之建物占用中。另門牌號碼中華路139號2樓建物之增建陽台占用696地號土地。」等語。 (三)依據民國112年6月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位於新北市金山區中華路123號建物旁之土地,使用現況為土地上有鐵皮屋部分占用且為停車場使用。」等語。 (四)依據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13年5月7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30874496號函所示,本件696地號土地屬金山都市計畫之第二種住宅區。 (五)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5月9日新北工建字第1130874327號函,696地號土地為70使字第3555號(69建字第279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該土地應不得再另為建物之建築基地,其開發使用應受有限制,應買人於投標前,務必先行查明相關法令之規定,拍定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無法使用或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併請詳加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土地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即地上建物所有人同時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土地承租人時),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本件拍定(應買、承受)後,依法始得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倘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且原拍定(應買、承受)人表示同意(視為不爭執)、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已另循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之訴獲有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拍定(應買、承受)之效力,在優先承買範圍內、於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全部價金時失其效力,失效部分,本院將返還原繳價金予原拍定(應買、承受)人,惟原拍定(應買、承受)人仍應就本件其餘(未經優先承買)部分拍定(應買、承受),不得異議。 (七)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定著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其使用權人、所有權人皆不明。拍定後,上開建物、定著物與系爭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詳加注意。 (八)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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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
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九)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75,54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