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40169號 財產所有人:王鳳玉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瑞芳區 吉安 1018 652.41 15分之1 95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未查有債務人現實占用之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民國101年12月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上有門牌「瑞芳區中央路48巷10號、12號、14號」整排房屋占用,尚包含上開建物門口巷道及14號房屋空地。
二、本院113年2月21日履勘時,地政人員稱標的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中央路48巷10、12、14、16、18號房屋部分占用,及其中間巷道。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0,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且賣得價金較高,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 乙
112年司執字040169號 財產所有人:王鳳玉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瑞芳區 吉慶 1223 539.24 15分之1 78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未查有債務人現實占用之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大埔路264號房屋全部占用,280號房屋部分占用及中間巷道。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6,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且賣得價金較高,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 丙
112年司執字040169號 財產所有人:王鳳玉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續上頁)
1 新北市 瑞芳區 吉安 1127 491.42 15分之1 71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未查有債務人現實占用之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標拍賣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中央路48巷70、72、74、23號房屋部分占用,23號屋前磚造屋全部占用,及23號房屋前空地及中間巷道。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2,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且賣得價金較高,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本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