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2975號 財產所有人:蔡松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雲林縣 | 林內鄉 | 成功 | 23 | 240 | 2分之1 | 727,000元 | |
備考 | 住宅區、重測前:林內段314-59地號。調112司執全助4卷。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磚造鐵皮頂建物,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2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6,000元。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四、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1、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02975號
土
雲林縣
林內鄉
林內鄉
成功段 小段 23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727,000 元
72坪(240.00平方公尺) x 2分之1
72坪(240.00平方公尺) x 2分之1
拍賣總底價
727,000
72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