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2975號 財產所有人:蔡松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林內鄉 成功 23 240 2分之1 727,000元
備考 住宅區、重測前:林內段314-59地號。調112司執全助4卷。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磚造鐵皮頂建物,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2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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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1、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