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8201號 財產所有人:莊毅昇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中市 | 潭子區 東寶一 148 60.35 | 3分之1 550,000元 | |||||
備考 | ||||||||
2 | 臺中市 | 潭子區 東寶一 149 29.73 3分之1 270,000元 | ||||||
備考 | ||||||||
3 | 臺中市 | 潭子區 東寶一 161 6.60 3分之1 40,000元 | ||||||
備考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使用情形 | 如備註欄所示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0,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據地政人員表示148及149地號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占用,161地號係位於自來水廠後方之雜草地,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七、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農業區。 八、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部分,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股陳報,則於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人、承受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款,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承受人及優先承買權人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