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75998號 財產所有人:王欽祥兼王錫庚之繼承人、王錫秋兼王錫庚之繼承人、王錫庚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新營區 | 新秀才 | 573 | 1169.89 | 6分之3 | 250,000元 | |
備考 | 河川區、農牧用地,王欽祥、王錫秋、王欽祥兼蔡王水香之繼承人各6分之1;重測前為秀才段164地號;本件引用90年執全字第5124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地政指界稱:拍賣土地為河川地,其上佈滿雜草,未臨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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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