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75998號 財產所有人:王欽祥兼王錫庚之繼承人、王錫秋兼王錫庚之繼承人、王錫庚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新營區 新秀才 573 1169.89 6分之3 250,000元
備考 河川區、農牧用地,王欽祥、王錫秋、王欽祥兼蔡王水香之繼承人各6分之1;重測前為秀才段164地號;本件引用90年執全字第5124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地政指界稱:拍賣土地為河川地,其上佈滿雜草,未臨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第四頁
(續上頁)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