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1210號 財產所有人:侯再守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東區 | 新東 | 464-2 | 212.00 | 10000分之255 | 25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查封土地部分作為道路使用,部分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權屬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標。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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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下午3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北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