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5014號 財產所有人:林俊儀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東山區 大客 大庄 4-4 4888.00 全部 1,328,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查封土地上為雜草、空地及道路。據鑑定報告書所載,查封土地通行約3米寬農路,現況為雜草空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2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6,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依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於優購期間內提出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等)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買。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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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標。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北股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05014號 財產所有人:林俊儀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東山區 大客 大庄 4-39 5248.00 全部 2,384,000元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查封土地上有植栽室,內種植作物,部分有建物坐落,部分空地。據鑑定報告書所載,查封土地通行約1米寬私設農路,現況部分網室種植草莓,部分為鐵架棚。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院前向債務人調查上開地上(作)物權屬及占有之法律關係,惟債務人未予回復,本院已盡調查之責,上開地上(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8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77,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依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惟優購權身分之有無以拍定時為準,且主張優購權人須於優購期間內提出有優購權之證明文件(如租賃契約等)以供審查後,始得優先承買。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標。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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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北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