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17319號 財產所有人:郭春圍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白河區 | 竹子門 | 1382 | 1436.00 | 288分之14 | 216,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 : 竹子門段311地號。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查封土地上有建物數棟。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物權屬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但業經判決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2司執42738號)第3次拍賣底價。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標。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北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