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0520號 財產所有人:陳俊澔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竹縣 | 峨眉鄉 | 富農 | 1342 | 5003.78 | 4分之1 | 1,400,000元 |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院113年6月2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部分種植農作、部分為茶園,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土地上茶園及農作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五、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六、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者,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八、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 導科(轉分機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