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0428號 財產所有人:黃錦芳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苗栗縣 | 苗栗市 | 南勢坑 | 下南勢 | 167-1 | 1314.00 | 72分之1 | 90,000元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坑 |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民國113年6月20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數棟房子、空地,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 二、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本件不動產有設定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