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助字000953號 財產所有人:林瑞賓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內門區 竹坑 333 13683.72 625分之23 250,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108年重測區。 重測前:中埔段379-2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33地號上有數個墳墓及一個宗祠,其餘土地為雜林。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土地為盲地。惟實際使用及建物坐落、占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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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標的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八、本件標的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