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9266號 財產所有人:蕭福財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燕巢區 千秋寮 180 1261.00 | 12分之1 200,000元 | |||||
備考 | 農牧用地。113年重測區。 | |||||||
2 | 高雄市 | 燕巢區 千秋寮 180-1 3788.00 12分之1 500,000元 | ||||||
備考 | 農牧用地。113年重測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使用情形 | 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均係雜樹林及部分空地。另據鑑價報告所載,180-1地號土地部分為溝渠部分有種植短期作物。 惟實際使用作物占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180-1地號僅拍賣土地,其上之作物等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土地其上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八、本件標的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標的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1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