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3228號 財產所有人:吳子瑜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雲林縣 | 四湖鄉 | 保安 | 2302 | 1625.30 | 全部 | 2,361,000元 | |
備考 |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與鄰地混合種植短期物使用,查該地有雲林縣四湖鄉公所受理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補助申請時第三人吳○瑛提出之耕作協議書,該協議書記載債務人同意自112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由第三人吳○瑛就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為農業耕作。惟第三人吳○瑛後向本院陳報自113年度起已非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耕作措施補助申請人,且債務人與第三人吳○瑛向本院陳報就本標別拍賣之土地其二人間無租賃關係,是拍定後,待土地上之短期作物收取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原則點交,例外有法定不點交事由時則不點交。 | |||||||
第三頁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6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73,000元。 四、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五、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七、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耕地現耕所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又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八、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 ||||||||
標別: 2 | ||||||||
113年司執字013228號 財產所有人:吳子瑜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雲林縣 四湖鄉 | 保安 | 2309-5 | 187.00 | 187分之45 | 76,000元 | ||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該土地現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元。 四、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五、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