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7439號 財產所有人:陳欽輝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雲林縣 | 褒忠鄉 | 潮洋厝 | 283 | 1115 | 6分之1 | 614,000元 | |
備考 | 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賣之土地上有建物,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 |||||||
第三頁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3,000元。 四、他項權利:無。 五、其他事項: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1、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測量,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之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