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77592號 財產所有人:吳錦霖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安南區 溪東 185 87.46 36分之1 280,000元
備考 引用89執全2408號假扣押。「住一」住宅區
2 臺南市 安南區 溪東 167 41.06 36分之1 40,000元
備考 引用89執全2408號假扣押。道路用地
3 臺南市 安南區 溪東 189 400.51 36分之1 360,000元
備考 引用89執全2408號假扣押。「住一」住宅區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20 臺南市安南區溪東段185地號--------------臺南市安南區府安路五段11巷18號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樓房一層: 45.22二層: 45.22電梯樓梯間: 4.02合計: 94.4636分之1 30,000元
備考 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引用89執全2408號假扣押。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續上頁)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編號2、3土地均供道路使用,而後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函稱建物是債務人及其家屬使用,後依鑑價報告所載建物一樓設進安壇,並有漏水之情形,編號2、3土地相連,為建物面前之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2,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建物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
五、土地目前供作道路使用,為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須,拍定後該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亦不點交。
六、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增建部分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是占用第三人土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七、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九、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西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