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5935號 財產所有人:黃璿霖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永康區 | 六甲頂 | 1091 | 17325 | 90000分之64 | 2,010,000元 | |||||||
備考 |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辦理更生。「住一」第一種住宅區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9387 | 臺南市永康區六甲頂段1091地號--------------臺南市安康里大橋一街53之5號九樓之6 |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4層樓房 | 九層: 80.33合計: 80.33 | 陽台,9.53平方公尺 | 全部 | 9,560,000元 | |||||||
備考 | 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9959建號之權利範圍90000分之64、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9960建號之權利範圍90000分之81(含停車位編號76,權利範圍90000分之57)、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9966建號之權利範圍90000分之369。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辦理更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查封後,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函稱查訪時,按門鈴無人應門,鄰居稱有看到鄰居陸陸續續將東西搬出,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於地下二樓有一個編號76坡道機械停車位,且鑑價報告照片所 |
(續上頁) | |
示建物內有大量家具衣物,建物是否出租出借使用現況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5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14,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西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