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48532號 財產所有人:林玠妤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新營區 | 民權 | 679 | 90.36 | 全部 | 7,570,000元 | |||||||
備考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452 | 臺南市新營區民權段679地號--------------臺南市新營區信義街57號 | 住家用、加強磚造、3層樓房 | 一層: 45.68二層: 60.27三層: 32.78騎樓: 14.07合計: 152.8 | 陽台,13.51平方公尺 | 全部 | 3,150,000元 | |||||||
備考 | 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該屋無人居住,後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函稱建物是由第三人張彩0居住,目前在安養院,後張彩0之子具狀稱建物是張彩0及其居住,債務人未居住在此,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7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44,000元。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增建部分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是占用第三人土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第1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西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