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5023號 財產所有人:蔡一枝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永康區 | 龍安 | 893 | 111.18 | 全部1分之1 | 11,60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蜈蜞潭段673-6地號。住宅區。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575 | 臺南市永康區龍安段893地號--------------臺南市永康區龍埔街233巷4之1號 | 4層樓房、防空避難室、住宅、鋼 | 一層: 63.17二層: 63.75三層: 63.75四層: 46.03地下層: 25.15合計: 261.85 | 陽台8.18 | 全部 | 4,400,000元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筋混凝土造 | |||||||
備考 | 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財產所有人:林順治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點交 | ||||||
使用情形 | 民國113年3月14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債務人表示:建物目前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建物坐落之土地為其母親所有;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建物標的坐落於893地號上,現有四層樓透天物坐落(其中增建面積計72㎡僅供參考,實際面積仍須以地政機關勘測所得為準)。又本件係合併拍賣債務人林順治所有之建物及債務人蔡一枝所有之土地,如上揭所載無誤,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拍賣建物其中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 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 年10月8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正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