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39391號 財產所有人:黃福全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新市區 | 南社內 | 848 | 163.23 | 全部 | 8,800,000元 | |
備考 |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拍賣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台南市新市區社內47之10號未保存建物坐落。 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土地上建物之所有權屬及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之法律關係,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部分,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土地有第三人新市農會設定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該地上權登記。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
(續上頁) | |
四、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60,000元。 四、拍賣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設定。 五、拍賣土地另有設定地上權,該地上權登記於拍定後不塗銷。 六、本件拍賣土地,地上權人、地上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權人、地上建物所有權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上開地上權人、建物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七、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1、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九、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 十三、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第四號標匭內。公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