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11748號 財產所有人:尤政裕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里港鄉 潮厝 163 43.55 30分之1 10,000元
備考
2 屏東縣 里港鄉 潮厝 210 128.58 30分之1 20,000元
備考
3 屏東縣 里港鄉 潮厝 214 63.98 15分之1 28,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214地號其上有有建物坐落(門牌號碼為:潮厝路100-2號),另163、210地號現為道路用地。
三、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需自行解決使用關係。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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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五、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21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有無優先承買權人不明,拍定後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承買,原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且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九、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