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0272號 財產所有人:李國成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北市 | 大同區 大龍 三 290 53 | 20分之1 1,040,000元 | |||||||||||
備考 | ||||||||||||||
2 | 臺北市 | 大同區 大龍 三 290-1 30 20分之1 590,000元 | ||||||||||||
備考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1211 | 臺北市大同區大龍段三小段290、290-1地號--------------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3段190巷4號3樓 | 鋼筋混凝土造4層 | 第三層: 61.69合計: 61.69 | 5分之1 | 510,000元 | ||||||||
(續上頁)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6月14日現場履勘時,在場人即債務人之二哥李○輝稱建物由債務人之家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債務人並未居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4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430,000元。 四、1211建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