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58445號 財產所有人:林銘郎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新營區 | 南興 | 99 | 226.09 | 9分之2 | 736,000元 | |
備考 | 住宅區(引用111司執全286假扣押)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2棟建物(門牌均為延平路140巷24之1號),嗣據本件現場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房屋(門牌:新營區延平路140巷24之1號)坐落,及一間廢棄工寮。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8,000元。 四、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五、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六、依系爭土地謄本所載,其上有1棟同段8建號建物坐落,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10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源股。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58445號
土
臺南市
新營區
新營區
南興段 小段 99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736,000 元
68坪(226.09平方公尺) x 9分之2 不點交
68坪(226.09平方公尺) x 9分之2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736,000
73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