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21173號 財產所有人:余景登律師即黃勝雄之遺產管理人、黃海泳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將軍區 忠昌 1078 127.45 | 5分之2 240,000元 | |||||
備考 | 都市土地。重測前:中甲小段414-11地號。所有權人各持分5分之1。調本院89執全3931號假扣押卷執行(余景登律師即黃勝雄之遺產管理人部分)。屬「道路用地」 | |||||||
2 | 臺南市 | 將軍區 忠昌 1105 9.06 5分之2 40,000元 | ||||||
備考 | 內有部分法定空地。都市土地。重測前:中甲小段414-9地號。所有權人各持分5分之1。調本院89執全3931號假扣押卷執行(余景登律師即黃勝雄之遺產管理人部分)。屬「住宅區」 | |||||||
3 | 臺南市 | 將軍區 忠昌 1111 397.96 5分之2 720,000元 | ||||||
備考 | 都市土地。重測前:中甲小段414-12地號。所有權人各持分5分之1。調本院89執全3931號假扣押卷執行(余景登律師即黃勝雄之遺產管理人部分)。屬「道路用地」 | |||||||
4 | 臺南市 | 將軍區 忠昌 1112 9.03 5分之1 16,000元 | ||||||
備考 | 都市土地。重測前:中甲小段414-4地號。所有權人黃海泳。屬「住宅區」 | |||||||
5 | 臺南市 | 將軍區 忠昌 1067 99.17 5分之1 12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中甲小段414-10地號。所有權人余景登律師即黃勝雄之遺產管理人。 調本院89執全3931號假扣押卷執行。屬「道路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債務人黃勝雄編號1至3、5土地應有部分於民國89年間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為道路、私設道路;嗣於113年4月30日查封債務人黃海泳編號1至4土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地應有部分、履勘債務人黃勝雄編號1至3、5土地應有部分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拍賣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5土地係相連道路,編號2、3、4土地係相連道路,惟編號4土地上有無鐵皮屋占用需鑑界始能確定。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3、5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現為道路,編號2土地現為水溝,編號4土地上有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8,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1、3、5土地使用分區屬「道路用地」,編號2、5土地屬「住宅區」,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於都市計畫說明書無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附帶條件特別規定,依本府87年7月22日「研商為課稅業務需要......協調會」會議記錄。視為將以徵收方式視財源籌措情形編列預算徵收取得。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拍賣,其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有權源及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若由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七、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九、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
第五頁 |
(續上頁) | |
十四、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股 |
相關物件
113司執字第021173號
土
臺南市
將軍區
將軍區
忠昌段 小段 1105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40,000 元
2坪(9.06平方公尺) x 5分之2 不點交
2坪(9.06平方公尺) x 5分之2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1,136,000
1,136,000
土
臺南市
將軍區
將軍區
忠昌段 小段 1111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720,000 元
120坪(397.96平方公尺) x 5分之2 不點交
120坪(397.96平方公尺) x 5分之2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1,136,000
1,136,000
土
臺南市
將軍區
將軍區
忠昌段 小段 1112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6,000 元
2坪(9.03平方公尺) x 5分之1 不點交
2坪(9.03平方公尺) x 5分之1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1,136,000
1,136,000
土
臺南市
將軍區
將軍區
忠昌段 小段 1067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120,000 元
29坪(99.17平方公尺) x 5分之1 不點交
29坪(99.17平方公尺) x 5分之1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1,136,000
1,136,000
土
臺南市
將軍區
將軍區
忠昌段 小段 1078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240,000 元
38坪(127.45平方公尺) x 5分之2 不點交
38坪(127.45平方公尺) x 5分之2 不點交
拍賣總底價
1,136,000
1,13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