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6851號 財產所有人:沈漢元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下營區 營和 87 3.78 | 全部 16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十六甲段340-101地號。屬「住宅區」 | |||||||||||||
2 | 臺南市 | 下營區 營和 90 331.02 全部 10,40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十六甲段340-96地號。屬「住宅區」 | |||||||||||||
編號 | 建號 |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 |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樓 層 面 積合 計 |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
1 | 264 | 臺南市下營區營和段90地號--------------臺南市下營區東興二街102號 | 一層 | 一層: 80.02合計: 80.02 | 全部 | 240,000元 | ||||||||
備考 | 未保存登記建物;房屋稅籍編號:58030974000號(部分面積)、58030975000號(全部面積)。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除編號1建物及其坐落基地範圍按現況點交外,其餘均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4月12日現場查封、測量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係水溝道路,編號2土地上有門牌下營區東興二街102號三合院及鐵皮屋(債務人家族供奉神明用)與部分空地,拍賣兩筆土地相鄰;債務人在場稱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原係三合院的中間及左側(面向三合院)部分,惟中間部分已拆除,僅留左側部分,但不包含臨路且與左側部分相連之開放式鐵皮屋,該左側鐵皮屋及中間三合院拆除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增建之鐵皮屋(供奉祖先神明),均係三合院拆除後債務人重蓋,且房屋為屋齡高的老舊磚瓦屋,有嚴重漏水情形,現為債務人自用;另稅務人員在場稱,前開債務人所述與稅籍圖相符,僅剩左邊磚瓦屋部分,不含左側及中間拆除後再搭建之鐵皮屋,本件債權人亦僅指封原三合院左側未拆除之磚瓦屋,故僅就該部分查封、測量如編號1建物所示,不含坐落在拍賣土地上之其餘部分建物,請投標人注意。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現況為屋前空地及水溝,編號2土地為建物坐落基地,除編號1建物外,尚有未登記鐵皮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其餘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6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編號1、2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其餘無抵押權設定。 五、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兩筆土地使用分區均屬「住宅區」。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編號1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如無權占用鄰地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七、本件僅拍賣兩筆土地及編號1建物,土地上其餘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餘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除編號1建物及坐落基地範圍外,其餘土地部分均不點交。另如其餘建物為債務人所有,本件標的土地拍定後與其上建物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1、第838條之1或第876條等規定之適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 八、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九、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十四、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意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