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55799號 財產所有人:張嘉鈴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東區 裕東 655-10 89.79 全部 22,500,000元
備考 債務人張嘉鈴、「虎住三」虎尾寮第三種住宅區。
2 臺南市 東區 裕東 655-16 114.93 24分之1 2,520,000元
備考 債務人張嘉鈴、「虎住三」虎尾寮第三種住宅區。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913 臺南市東區裕東段655-10地號--------------鋼筋混凝土一層: 47.82二層: 48.09三層: 48.09陽台29.13 全部 10,800,000元
第四頁
(續上頁)
臺南市東區裕農三街97號造、五層四層: 48.09五層: 33.79合計: 225.88
備考 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債務人張嘉鈴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管理員稱建物係空屋,現無人居住使用,社區管理費係半年繳,編號2土地為部份空地、部分社區通道,餘為社區花圃,編號1土地為本建物坐落基地,南面為社區中庭、北面為社區車道,惟本件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僅建物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8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16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編號2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惟該土地係拍賣建物出入通道、社區花圃,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經主關機關認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亦不得以建物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八、建物有無積欠管理費用,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並負擔前手未繳管理費,如有爭議,由拍定人自理,本院不負擔保之責。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一、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二、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四、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廉股。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55799號 財產所有人:許正興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關廟區 保東 249 1784.20 6分之1 7,840,000元
備考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時,系爭土地部份為既成巷道、部份有數建物坐落,餘為果樹及貨櫃屋,據債權人稱上開建地上物均為共有人所有,上開地上物占有土地之法律
(續上頁)
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8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6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九、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廉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