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54006號 財產所有人:葉君仁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新埔鎮 照鏡 528 1117.52 3分之2 12,00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528地號土地上有一棟無門牌2層樓透天建物,及一資材室佔用,其餘為雜林等語。經在場之鄰人表示,前揭建物門牌應為新埔鎮照門里照鏡41號,是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以上之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且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六、依本件拍賣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其上有32建號建物(重測前為照門段照鏡小段75建號),又查該32建號建物為一層土照,據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13年7月9日北地所測字第1132200738號函表示,經勘查結果所示,本件土地上已無土造建材之建物。
七、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代轉(03-6586123轉分機0)或洽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