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96761號 財產所有人:簡玉美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烏來區 環山 419 470 | 5分之1 2,440,000元 | |||||
備考 | ||||||||
2 | 新北市 | 烏來區 環山 456 149.46 5分之1 23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㈠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2年12月6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25898888號函覆419地號土地其上有同段17至19建號等3棟地上建物。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419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161042號東北方約0.6公尺處,其上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烏來區溫泉街52號、54號及烏來村190-5號建物;456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編號161664號西北方約1.85公尺,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另依地上權人連○書陳報稱其建物占有權源係因地上權而使用,其餘建物占有使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用權源未據陳報,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41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旅館區,45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電信事業專用區。 ㈡本件拍賣標的419地號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記載設有地上權,且存續期間為永久使用,故拍定後地上權不塗銷,地上權人有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㈢本件拍賣標的456地號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上所記載設有耕作權,惟存續期間自56年8月21日至66年8月20日止;依土地法第133條第1項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惟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2年12月6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25898888號函覆本案土地現非屬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 ㈣本件拍賣標的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限有原住民身分者使得應買,請應買人注意。 ㈤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優先承買權。 ㈥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3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