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54075號 財產所有人:趙茂春、趙豊文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鹽埕區 大東 415 26.00 | 2分之1 320,000元 | |||||
備考 | 趙茂春、趙豊文各4分之1 | |||||||
2 | 高雄市 | 鹽埕區 大東 416 25.00 2分之1 288,000元 | ||||||
備考 | 趙茂春、趙豊文各4分之1 | |||||||
3 | 高雄市 | 鹽埕區 大東 417 11.00 2分之1 128,000元 | ||||||
備考 | 趙茂春、趙豊文各4分之1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門牌為高雄市鹽埕區大勇路23-18以及23-14號建物座落在編號1、2土地上;編號3號位置在前開建物後方。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8,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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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件土地於民國113年6月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2號土地上有一棟3樓建物(門牌為高雄市鹽埕區大勇路23之18號),另有門牌為高雄市鹽埕區大勇路23之14號建物部分座落其上;編號3號土地位置在門牌為高雄市鹽埕區大勇路23-18、23-14號後方;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八、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2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