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78303號 財產所有人:薛不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彰化縣 | 芳苑鄉 | 芳寮 | 430 | 3225 | 75分之4 | 56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標的土地坐落多棟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三合院。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中。 二、土地使用分區屬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2,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五、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七、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定人日後不得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情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