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40000號 財產所有人:連逸郡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雙溪區 | 泰和 | 373 | 1660.56 | 24分之1 | 2,142,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據113年2月22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稱系封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梅竹蹊45號建物前之水泥空地及前方之雜木林地,另上開45號建物亦有部分坐落其上。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本件標的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建物,請投標人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四、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五、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六、另據新北市政府函文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類別註記為雙溪都市計畫之住宅區,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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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4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9,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