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32819號 財產所有人:游勝宇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嘉義市 | 西區 | 竹村 | 685 | 846.25 | 32分之1 | 344,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685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土地為ㄇ字型,部分巷道、另有部分建物、平房占用其上,惟實際有無建物占用需鑑界。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二、685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係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三、685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四、685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9,000元。 四、本案分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五、685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 | |||||||
第三頁 |
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 ||||||||
標別: 2 | ||||||||
112年司執字032819號 財產所有人:游勝宇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嘉義縣 太保市 北新 142 25321.94 | 252900分之10203838,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142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土地上部分種植水稻,部分為雜草雜木。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二、142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係都市計畫內農業區。 三、142地號土地上部分種植之水稻,未一併拍賣。 四、142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3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8,000元。 四、本案分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五、142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 ||||||||
標別: 3 | ||||||||
112年司執字032819號 財產所有人:游勝宇 | ||||||||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嘉義市 西區 竹村 623 2364.4 4分之1 3,990,000元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623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土地上有數棟建物(門牌:嘉義市竹子腳3之13之1號)及部分空地。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二、623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地形為L型、係都市計畫內農業區。 三、623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四、623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98,000元。 |
(續上頁) | |
四、本案分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五、623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