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2785號 財產所有人:莊茂松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龜山區 兔子坑 1308 370.81 4分之1 672,000元
備考 重測前:兔子坑段大湖頂小段29-1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3年4月12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桃園市龜山區大棟山路315之1號建物及另一無門牌號碼之三合院占用。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建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5,000元。
第三頁
四、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地上建物所有人倘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者,於提出證明文件後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標別: 乙
113年司執字012785號 財產所有人:莊茂松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龜山區 兔子坑 1381 12573.99 12分之1 2,800,000元
備考 重測前:兔子坑段大湖頂小段42-3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本院民國113年4月12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土地上部分為門牌號碼桃園市龜山區大棟山路372號、385號、388號及389號建物占用,其餘部分為雜林。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建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於底價,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
(續上頁)
請應買人注意。如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拍賣土地係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上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八、本件拍賣標的係屬農發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惟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票軌,否則投標無效。
九、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十、依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函知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參考資訊檔載有土地遭棄置廢棄物資訊:「106年3月29日發現廢液閃火點小於60度C50加侖鐵桶共1666桶」。此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3年7月10日函知本院前開加侖鐵桶(廢棄物)仍存在於鐵皮物內,因查無行為人,地主需負狀態責任。請投標人斟酌承受廢棄物清理義務,應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