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46696號 財產所有人:陳麗楡、張䕒文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善化區 | 善駕 | 960-1 | 80 | 全部 | 4,000,000元 | |
備考 | 陳麗楡、張䕒文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13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為雜草地,四周為私人土地,無可通行之道路。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為雜草空地,未臨路、為袋地,請投標人注意。另依鑑價報告照片所示,拍賣土地四周經三角錐、護欄、鐵圍籬等圍起,占用權源不明且無法通行,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屬「住宅區」。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六、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無公告應買程序。 七、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十二、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1日下午3時30分第2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速股 |